发布时间:2022-02-17 14:04:42来源:魔方格
2000年,根据原人事部、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《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》,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《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》,对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确立了制度性规定,促进了执业药师队伍的健康有序发展。
湖北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
修订的主要内容
《办法》贯彻落实《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》要求,在将《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》及2004年、2008年《关于〈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〉的补充意见》等相关补充规定进行整合完善的基础上,进一步明确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总体要求和注册条件要求,增加了执业药师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等内容。按照“放管服”改革要求,《办法》依照法定程序优化了执业药师注册流程,精简注册申报材料,降低延续注册频率。按照落实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要求,《办法》规定要完善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,推进网上全程申报审批。同时,强化监督管理,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,对执业药师注册、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,对挂证、违规执业等情形,要严格惩处。此外,《办法》明确要加强注册与继续教育衔接,督促执业药师加强继续教育。
优化执业药师注册程序
一是延长注册有效期。落实《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》要求,将注册有效期由“三年”调整为“五年”,降低延续注册频率。
二是精简注册申报材料。对申报材料形式不再作强制要求,并明确真实性承诺要求。申请注册时不再要求提供健康证明,改由个人承诺和单位证实。申请人按要求在线提交注册申请或者现场递交纸质材料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示明确上述材料形式要求。凡是通过法定证照、书面告知承诺、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、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,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。申请变更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仅需提供相应的变更材料。
三是优化审批流程。依照法定程序优化执业药师注册申请、受理、审批、发证等流程。同时,《办法》规定各地按照“放管服”改革要求,优化工作流程,提率和服务水平,逐步缩短注册工作时限,并向社会公告。
加强注册与继续教育衔接
贯彻落实国务院大督查有关整改工作要求,从制度层面加强注册与继续教育的有效衔接,强化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监督管理,督促执业药师加强继续教育。在注册条件、不予注册情形等内容中明确继续教育要求,将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学分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。明确继续教育学分要求,规定执业药师每年应参加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,每年累计不少于30学分,以更新专业知识,持续提升药事管理与药学服务能力和水平。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,确保参加继续教育取得实效。
强化执业药师监督管理
一是加强监督检查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规定,对执业药师注册、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。执业单位、执业药师、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协助、配合,不得拒绝、阻挠。
二是完善处理举措。落实《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》要求,对伪造证件、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、挂证、违规执业等不同情形,予以责令改正、撤销注册证、三年内不予注册等处理。
三是明确不良信息记录情形和记入要求。落实《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》要求,明确不良信息情形,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,近三年无新增不良信息记录的方可申请注册。同时,对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提出了保密、责任追究等要求。